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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例闯黄灯案引发律师热议
来源:都市快报发布时间:2012年04月13日作者:

    行车至十字路口,眼见绿灯闪烁几下后转为黄灯,你是减速停车还是一脚油门冲过去?

  2011年7月,浙江海盐的舒先生因闯黄灯被罚。不服处罚的他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,成为全国首例“闯黄灯”行政诉讼案。上周五,嘉兴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,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
  这一纸判决,毫无意外地引发了广泛争议。

 

律师看法——


 

反方意见:不该罚法无明文不处罚


  “红灯停,绿灯行”,这是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最基本交通规则,也是交规中的“金科玉律”。而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黄灯的作用是“表示警示”。

 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有进一步的相关规定。第三十八条指出:(一)绿灯亮时,准许车辆通行,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、行人通行;(二)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;(三)红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。

  争议的焦点就出现在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。可否就此推理出“黄灯亮时,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就属违法”?

  认为闯黄灯案中处罚不合理的,都认定了这一点:法无明文不处罚。

 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琳的观点非常直接和明确:法律有明确规定就能处罚,没有的话,就不能。“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有‘禁止闯黄灯’或‘闯黄灯违法’的明文规定,所以处罚不合理。根据现有法律条款进行推理,只适用于民事案件,不适用于这起行政诉讼案中。”

 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的观点与之类似。“法律就该严格执行,不能随意推理、解释。如果都能推理、来一个‘言下之意’,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就有可能被任意扩大,严重的会导致执法混乱。”潘永明态度坚决地认为,舒先生闯黄灯的行为肯定不对,但此处罚也存在问题,缺少法律依据。

 

正方意见:就该罚法律不缺规定


  认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就该罚的专业人士,也不在少数。

 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凌斌就是其中之一。“法无明文不处罚,这话没错。但‘明文’有两种,一种是明明白白写成文字的,另一种是逻辑上已经包含,可以推理的,即大家说的‘言下之意’。比如,规定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,言下之意就是禁止靠左行驶。”

  凌斌认为,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言下之意,正是“黄灯亮时,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属于违法”。“不过,杭州的交通信号灯应该都进行人性化设置,比如绿灯倒数、闪烁,以此告知大家快要变信号灯了。这样一来,取消黄灯、直接从绿灯转为红灯也无所谓,因为警示的作用已经起到。”

 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春燕前阵子还就这起闯黄灯案,组织学生进行过一场该不该罚的课堂讨论。

  郑教授的观点是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的确未对黄灯警示作用作出具体解释,可“《实施条例》中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只有越过停止线的车才能继续通行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也有关于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。这就足够成为处罚的法律依据。”

  郑教授所说的第九十条是这样规定的: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
 

车主疑问——


 

如果要罚,黄灯和红灯有何区别


  嘉兴的舒先生说,他向法院提出诉讼的理由是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并未硬性规定黄灯亮起时,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,因此按照“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为”的原则,“闯黄灯”不属于违法行为,交警部门也不能罚款。“黄灯禁止通行后,不是跟红灯完全一样了?它的缓冲作用如何发挥?”

  舒先生表示,作为司法工作者,他将继续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:第一,禁止黄灯通行,带来的到底是安全,还是危险?第二,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,这涉及到法制的原则。

  “这个要罚吗?我不知道啊。黄灯的意思不是提醒你马上要红灯了吗?不是让你悠着点开吗?怎么变禁止了?”李贾林现在开车遇黄灯的通常做法是:如果自己是第一辆车,视线良好,就加速通过,以免后车追尾;如果是跟在他车后面就减速。“绿灯变黄灯本来就是缓冲期,闯黄灯要罚,是不是意味着绿灯倒数就要开始减速停车了?”

  出租车司机朱国权的“牢骚”和不解似乎更多。“黄灯也有禁止通行的作用?那和红灯有什么区别?过路口还要考虑绿灯已亮了多久?会不会变黄灯?得了,干脆只要是绿灯就直接停下,等着来了红灯、变成绿灯后,然后再走最保险。